连州市水事违法案件会审制度(试行)
为了提高水事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处理过程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市水政监察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水事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召集有关执法人员,就本级立案处罚的水事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水事违法案件会审,分一般案件会审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审两类。
第三条 一般案件指在查处水事违法行为中需要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一般案件的会审,由分管局长召集或指定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召集水政监察大队相关人员及案件承办人进行讨论、审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疑难案件:
(一)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能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件;
(五)案情复杂,调查人员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难以定性的案件;
(六)有可能引发群集性上访事件的案件;
(七)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其他应当进行会审的案件。
第五条 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审,局成立水事违法重大案件会审小组,负责对市内重大、疑难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进行会审。
第六条 会审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勘验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第七条 会审主持人应当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就会审意见表明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如果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必须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密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对应当会审而未予会审的水事违法案件不得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