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员办案制度(试行)
一、水政监察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二、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当及时进行立案登记,填报《水行政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
三、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承办的水政监察员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四、水政监察员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时,应当着装、出示《行政执法证》,并佩带水政监察标志。
五、水政监察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不少于二人,应制作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
六、处理案件应当集体评议。一般案件由水政监察队伍提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机关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应提交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七、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及时向上级通报。凡引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必须及时向市(地)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诉讼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八、保护举报人和证人,不准对外泄露举报人和证人的情况。
九、水政监察员应当使用省水利厅统一规定的规范的执法文书,保证文书制作质量。
十、罚没款应按财政规定使用统一票据,对扣押物应登记造册,妥为保管,不得私自占用或使用。
一、水政监察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二、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当及时进行立案登记,填报《水行政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
三、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承办的水政监察员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四、水政监察员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时,应当着装、出示《行政执法证》,并佩带水政监察标志。
五、水政监察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不少于二人,应制作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
六、处理案件应当集体评议。一般案件由水政监察队伍提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机关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应提交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七、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及时向上级通报。凡引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必须及时向市(地)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诉讼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八、保护举报人和证人,不准对外泄露举报人和证人的情况。
九、水政监察员应当使用省水利厅统一规定的规范的执法文书,保证文书制作质量。
十、罚没款应按财政规定使用统一票据,对扣押物应登记造册,妥为保管,不得私自占用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