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自定义栏目 > 部门乡镇 > 政府系统 > 部门文件

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来源: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8-12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行为人;

(二)违法事实有相应的证据并在法定时效内;

(三)属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并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四)属于本监督机关管辖。

二、对应当受理但违法事实不太明确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先行组织与案情有关的核查,发现违法事实及相应证据后,再予以立案查处。

三、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并拟定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拟定办案人员时,应指定一名办案主管人。

四、办案人员承办案件时,应当对《立案审批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并确定科学可行的调查方向和调查提纲。

五、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必要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长批准,对下列物品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措施:

(一)无证生产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

(二)假劣或质量有疑问需要检验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

(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明其为违法行为的物品。

六、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一)写出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案件来源、案由、经调查取证认定的违法事实或案情、适用法律及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二)办案主管人员将调查报告报分管局领导,一般案件由分管局领导审批核定;重大案件由分管局领导提交局案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或者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纪录》,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三)合议认为对当事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四)当事人依法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认真接待并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予以采纳的,办案主管人员应当组织原合议人员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

(五)合议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六、经审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送达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罚没款收缴按《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执行。责成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凭银行交款联到局领取罚没专用收据。

footer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