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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2015年第一季度抽样检验情况的通报


来源: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4-14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季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定期抽样检验计划的通知》(清食药监食产﹝2015﹞18号)文件要求,2015年第一季度,我局对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33家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45批次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概况

  本季度对8类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共抽检了45批次产品,合格38批次,不合格7批次,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15.6%。不合格的7批次产品中,标签不合格4批次,内在质量不合格3批次。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抽检产品

抽检批次

合格批次

不合格批次

不合格产品发现率(%)

1

大米

12

8

4

33.3

2

谷物粉类制成品(如米粉、河粉)

2

2

0

0

3

食用植物油

1

1

0

0

4

肉制品

23

21

2

8.7

5

糖果

2

2

0

0

6

配制酒

1

0

1

100

7

水果制品(蜜饯类)

1

1

0

0

8

糕点

3

3

0

0

合计

45

38

7

15.6

    二、结果分析

  本季度产品的定期抽检,除大米、肉制品、配制酒检出不合格品外,其余产品抽检结果全部合格,不合格的7批次产品中,标签不合格4批次,全部为大米,内在质量不合格3批次,其中肉制品2批次,配制酒1批次,不合格产品具体分析如下:

(一)大米

大米共抽检了12批次产品,合格8批次,不合格4批次全是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存在问题:食品名称标示不规范;净含量单位标示不规范;碳水化合物修约间隔标示不规范;钠的“0”界限值以下含量标示不规范;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单位标示不规范。

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单位“kJ”,“k”应标示为小写,“J”应标示为大写;钠的“0”界限值(每100g或100ml)是≤5mg,当营养成分含量数值小于或等于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0”;碳水化合物修约间隔应为0.1;大米净含量单位应标示“kg”(小写),或“千克”,而不能标示为“公斤”。

    (二)肉制品

  肉制品共抽检了23批次产品,合格21批次,不合格2批次,分别是过氧化值、酸价超标。

  过氧化值超标主原因:一是加工方法不当,如温度控制不好,导致腊肠腊肉中的油脂氧化酸败,二是产品贮存不当,如露天堆放、暴晒。

  酸价是衡量肉制品氧化酸败程度的重要卫生指标,造成酸价超标的原因:一是原辅料把关不严、保存不当;二是生产工艺控制不当,如在生产过程中温度控制不当、腌制时间控制不当。

   (三)配制酒

  配制酒抽检了1批次产品,检验结果是酒精度不合格。

  酒精度超出正常误差范围,这主要是由于生产企业对生产工艺及原料配比控制不严,缺少出厂严把质量检验关有很大关系。

    三、后处理措施

  (一)本季度的抽检,大米标签不合格情况较严重,由于大米编织袋一旦做成成品后,袋上的内容就不能修改,很多企业为节约成本,都是大批量定制的,产品标签出现不合格后,也仍然使用标注内容错误的编织袋,不进行整改,因而大米标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我局将会针对此次不合格产品企业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销毁不合格的包材,整改后重新进行定制。

(二)针对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的黄精糯米酒和肉制品,我局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质量信誉。在原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成品出厂检验、产品质量追溯、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上把好质量关。

(三)此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均已移交稽查分局立案查处。

 

 

 

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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