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梅香(身份证号:44022519660403****):
我局于2017年3月24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州)食药监食罚〔2016〕071号,于2017年5月24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68元;2.并处罚款50000.00元,罚没款共计50043.68元。由于你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7年6月8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因其它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本催告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连州)食药监药罚催〔2016〕07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缴清应缴罚没款50043.68元,及加处罚款50000.00元,共计100043.68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收到本催告书3日内到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