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勤学(经营字号:连州市星子镇星江药行):
你购进和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且于2017年1月23日向你送达了(连州)食药监健罚〔2016〕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你于2017年2月7日前缴纳罚没款。由于你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7年2月7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缴清应缴罚没款100002.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0.00元,共计200002.00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连州)食药监健罚催〔2016〕03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公告期满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