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陈天明经营的连州市通运达物流代理服务站进行检查,经检查,在该服务站发现有50箱“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规格:500ml×12瓶/箱,标示生产单位: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批号:20170503AS621)。2017年8月7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打假员沈桂全出具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编号:No.20170615017),结论为上述50箱“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不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为假冒商标的商品。案件查处中,该服务站称韶关客户郭永标发货到连州的,并提供了郭永标的联系方式。我局电话联系郭永标,郭永标称其不是货主,亦未见过上述产品,是别人通过物流寄给郭永标,产品到达韶关后,郭永标通过电话联系连州市通运达物流代理服务站,让服务站的司机到韶关卸货点进行装货,将上述产品运至连州,我局要求郭永标提供货主和收货人的联系方式,但郭永标不予配合,之后我局联系不上郭永标。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三)项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为假冒伪劣商品;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因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打假员已对上述50箱“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进行鉴别,所以上述50箱“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为假冒商标的商品。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的程序细则》的规定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六十日,请郭永标、上述商品的货主、收货人及相关人员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主动与我局稽查分局取得联系,接受调查。逾期未取得联系,也未接受调查的,上述物品将按法律规定予以没收。
联系地址: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沿江路66号(工商行政管理大楼);联系电话:0763-6636308。
特此公告。
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3日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三)项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为假冒伪劣商品;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因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打假员已对上述50箱“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进行鉴别,所以上述50箱“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为假冒商标的商品。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的程序细则》的规定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六十日,请郭永标、上述商品的货主、收货人及相关人员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主动与我局稽查分局取得联系,接受调查。逾期未取得联系,也未接受调查的,上述物品将按法律规定予以没收。
联系地址: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沿江路66号(工商行政管理大楼);联系电话:0763-6636308。
特此公告。
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