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梅香:
你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橘子”的行为,涉嫌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68元及并处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州)食药监食罚〔2016〕07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