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清连高速凤头岭省际检查站的协查通报后,依法对截获的车牌号为“湘H93331”的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在该客车的行李厢内发现有食用农产品“猪肝”6件,该客车乘务员蔡可无法出示上述“猪肝”的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购销票据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6件“猪肝”予以扣押。案件查处中,客车乘务员蔡可交代上述被扣押“猪肝”是别人托其帮忙从湖南益阳运送到广东佛山的,并给予450.00元运费作为报酬。在我局扣押该批“猪肝”期间一直没有货主前来我局认领。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的程序细则》的规定,相关人员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主动与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取得联系,接受调查。逾期未取得联系,也未接受调查的,上述物品之后将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地址:广东省连州市沿江路66号(工商行政管理大楼);联系电话:0763-6636308。
特此公告。
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5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连州市沿江路66号(工商行政管理大楼);联系电话:0763-6636308。
特此公告。
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