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石:
你和冯声强涉嫌未进行食品进货查验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和冯声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你和冯声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你们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和冯声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批次切粉1.59kg;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3.并处罚款500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50006.00元。并于2018年4月8日作出(连州)食药监食罚告〔2018〕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连州)食药监食听告〔2018〕002号《听证告知书》。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连州)食药监食罚告〔2018〕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连州)食药监食听告〔2018〕002号《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日内到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州市沿江路66号(工商大楼))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