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中的个体运输户,如果找不到人的,是不是就不用登记了?
答:在《关于做好个体运输户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清经普办字〔2019〕3号)有提到“对于找不到的样本单位不进行普查登记,国家经普办也不再进行补充抽样。”
2、A公司和B公司都是独立法人,财务独立核算,都能填报财务指标,但B公司的业务全部由A公司的人员完成,那么B公司的从业人员是否填0?
答:既然B公司有经营并能填财务指标,人员可按收入比例分割。
3、甲公司为季节性生产企业,清查的时候甲公司处于生产旺季,从业人员有50人,普查的时候处于淡季,从业人员只有2人,由于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为时点指标,请问甲公司的从业人员是否只填2人?
答:这个期末从业人员数是按2018年12月31日24时还存在劳动关系,由其发工资来确定的。也就是无论是淡季还是旺季,都是按2018年12月31日24时时点数填写。如因从业人员太少造成人均工资太高,可按旺季时的人数填报。
4、有一个村委会,它和经济联合社分别有账户,村委会的账号有一笔政府财政下发的钱,但所有收入支出都在经济联合社的账户,这种情况在村委会填补充资料还是分别独立填报?
答:不能独立填报就在村委会填补充资料。
5、经济合作社因为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有房屋之类的,本年折旧应如何计算?
答:可以参照《普查员手册》第75-78页的“3.没有财务报表的企业法人主要经济指标填报方法”里提到的方法来填报。
6、农村基层组织和文明村、平安村等建设,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部分,那这些资金要记入“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中吗?
答:这里要讲清楚,这些什么村什么村的,是不是在H库?在的话,就不用分开报;不在的话,就按不重不漏的原则,都要报。
7、农综改产生的公共服务站(原村委会)是否可以按原村委会登记?
答:农综改产生的公共服务站(原村委会)可以按原村委会登记。
8、农综改产生的村委会,有社会信用代码、证照和人员,但没有实际经营场所、未开展业务活动,如何填报?是否做为普查对象?
答:有证照有人员的,要登记。
9、村民小组设立的经济合作社只有山林、渔塘租金收入,政府新农村建设资金、企业管理费等收入,均不能计入营业收入,如何填报?是否做为普查对象?如果做为普查对象,因为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是一套帐,那么村民小组的资产是否能当做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的资产,村民小组长的工资(1000元/年)是否能当做职工工资福利填入611-3表?
答:村民小组的资产可以归入合作社;村民小组不是单独普查对象,归入村委会统计。工资可归入经济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