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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5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连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发〔2019〕1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连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连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宣传、旅游和体育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有关市委党内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体制机制改革。
(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五)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基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设施建设,负责连州旅游整体形象打造及宣传推广,促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六)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发展。
(七)负责制定公共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推进全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八)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统筹规划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产业,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产业发展。
(十)指导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对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和行业标准化建设,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和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协调、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对外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推进区域交流与合作。
(十三)指导、管理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实施,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监管、指导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五)指导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和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负责在本市举办的大型体育竞赛和市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指导体育科研工作。负责全市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活动。
(十六)完成连州市委、连州市政府和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对涉及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安全事项的监管。推动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完善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公共服务体制,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数字化、社会化。
(十八)关于职责分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连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综合协调、应急值班、督办和后勤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和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活动。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党群、纪检监察、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二)文化事业股。拟订本市文化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本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文物事业。拟订本市文化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市文化统计工作和行业信息发布,推进文化行业信息化工作。
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和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和志愿服务。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本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本市专业艺术场馆演艺工作。承担民俗文化的研究和整理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场所、传习所、工作站等的建设工作。
协调、指导文物保护利用、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古籍资源调查、保护、管理等工作。承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依法承担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陈列馆工作,承担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推动、落实本市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
(三)市场产业股(行政审批股)。拟订本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规范演出、艺术品、文化娱乐、网络文化、上网服务、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承担文化、体育市场经营项目与活动、旅行社业务的审批(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工作。
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监管、指导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协调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审核本系统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以及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推动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广播电视、旅游、体育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促进本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本市区域、特色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培育文化、旅游和体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指导、促进品牌建设发展。承担本市文化和旅游的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推进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协调指导旅游景区开放开发工作。
(四)旅游事业股。承担国内、国际旅游市场开发工作和合作交流事务。负责连州旅游整体形象打造及宣传推广。组织开展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指导重点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承担本市旅游统计工作和行业信息发布,推进旅游行业信息化工作。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推动旅游扶贫相关工作。拟订并实施旅游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做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证年审工作。
(五)体育事业股。组织实施全市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推进体育公共服务。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健身气功活动。承担本市体育统计工作和行业信息发布,推进体育行业信息化工作。统筹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联系各行业体育协会和各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与等级申报工作。负责直属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本市体育训练、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工作。统筹规划运动项目设置和布局,组织、协调本市运动队备战和参加清远市级以上比赛。对本市承办的国内外体育比赛并提出建议。组织、指导体育科研工作和指导反兴奋剂工作。指导本市业余体校的建设管理,统筹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和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的等级申报和职称申报工作。
(六)执法队。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受理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举报投诉。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查处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组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承担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监督管理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活动。指导和参与旅游应急救援、处理和保险工作。负责本市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办理和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指导和监督旅游饭店及旅游设施的质量规范和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检查评比工作。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违法利用无线和有线覆盖网络传输广播电视节目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连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编制17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6名,副股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连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