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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3-04-11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各镇(乡)安监站:

现将《关于切实加强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非煤矿山企业要求汛期到来前扎实细致地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真正做到“责任、机构、人员、物资、措施”全面落实,确保安全度汛。

二、尾矿库是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履行闭库程序的尾矿库和停用尾矿库应于汛期前排尽库内积水,在用尾矿库应于汛期期及早降低库内水位,并严禁在降雨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内向库内排放尾矿。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重点加强对位于河流、湖泊、水库、山区附近存在水患、山洪等灾害威胁的矿井的监控,认真落实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严防透水、淹井等事故的发生。

四、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要重点抓好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工作,强化边坡的监测监控,及时处置危岩、浮石、边坡松动等事故隐患,对露天采场的总出入口、排水系统和工业场地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确保防洪设施和防排水系统安全运行。

    附件:关于切实加强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37号)

 

  

  连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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