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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来源:连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01-05 16:12:17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

连安监管〔2015〕26号

 

 

关于印发连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各镇(乡)安监站:

为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制定了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连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分档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一般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下限处罚

 

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2-6月

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中限处罚

 

从重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包括2次)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人身死亡(包括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予以上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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