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企业:
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全面复工复产造成了一定影响,为全力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尽快恢复有序稳定健康发展,市医保局及市社保局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有序恢复经济社会秩序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准施策,出台了一系列医保及经办相关政策(均可在市医保局和社保局政府网站上查询),为方便企业更好理解相关政策,现梳理汇总如下:
一、实施新冠肺炎医保特殊救治政策,相关医疗费用全部无需参保人及企业负担
一是已确认疑似和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的全部医疗费用按“五个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部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没有目录限制,全部疾病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其他疾病中感染等费用,全部治疗过程费用(包括初诊和和定点救治医院的门急诊、留观、住院费用),全部医疗机构费用均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部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按项目付费并单列结算。
二是对新冠肺炎筛查对象在发热门诊发生的符合胸部CT 筛查工作方案中“筛查要求”的医疗费用(含基础性检查),按规定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是我市非新冠肺炎的普通发热患者,因发热门诊收治条件限制或参保人病情需要到非选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向选定普通门诊医疗机构申请按定点门诊待遇报销55%。
二、出台延期缴费政策,减轻企业经济压力
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医保业务(含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业务、门诊、特殊门诊、住院待遇及生育保险待遇等)可延期到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并视为连续缴费,不影响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和医疗救助,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欠费补缴到账后可申请零星报销,延长报销期限至疫情解除后一年内有效。
三、优化经办服务,提倡“不见面办”服务,便利企业办事
企业可通过网站、APP,电话、粤省事等网上办理渠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信息查询、医疗缴费凭证、门诊定点申请、个人信息修改等高频业务。
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欢迎致电市社保局医保科(业务办理)3383483 或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政策答疑、意见建议)3389083。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0 年2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