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配送企业:
为规范清远市药品集团采购工作,保障药品及时供应,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药品集团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9〕29 号)和《关于推进清远市药品集团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医保综〔2020〕12 号)的要求,经清远市药品集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现予以公布已与清远市医疗保障局签订了服务协议的配送企业名单及其提供的服务要素(详见附件),供清远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
在本采购周期内,清远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公布的企业建立配送关系,不能与公布名单外的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来源:清远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