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实行医保费用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政策, 减轻了企业负担, 有力支持了复工复产。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我省实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延期缴纳(以下称缓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用的企业, 允许其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医保待遇正常享受,个人账户资金暂停划入, 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职工医保的, 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缓缴政策。
各级医保、 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同, 规范征缴管理, 做好医保个人权益记录, 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请及时向省医保局、 省税务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