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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1-06-02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精神及《关于明确我市征收堤围防护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连府[2010]26号)的规定,我市建设工程税金综合税率从201111日起进行调整,分别为市区(包括连州镇)3.61%乡镇(除连州镇、三水瑶族乡、瑶安瑶族乡)3.54%;三水瑶族乡及瑶安瑶族乡3.41%。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作调整;已经签定合同但在201111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201111以后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计算,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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