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精神及《关于明确我市征收堤围防护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连府[2010]26号)的规定,我市建设工程税金综合税率从2011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分别为市区(包括连州镇)3.61%;乡镇(除连州镇、三水瑶族乡、瑶安瑶族乡)3.54%;三水瑶族乡及瑶安瑶族乡3.41%。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作调整;已经签定合同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2011年1月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计算,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