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对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打击建筑市场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商业贿赂、拖欠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包工头承揽工程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强化工程发包、承包的监管
1、招标发包的项目,应当具备正式立项批文,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特殊情况需改变原批文审核事项的,需重新申报确认;特殊情况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需提前开工建设的,按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报批。
2、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发包登记时,应当出具资金已落实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出具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凭证。已落实资金额度或担保额度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不低于工程估算价的50%;
(2)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不低于工程估算价的30%。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结算办法和时限,明确将工程款支付到中标施工企业基本账户,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应含有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帐等条款。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预付比例、工程款支付节点设置及付款比例等事项的约定,应当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财[2004]369号)的要求。
4、监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监督。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制在本市承接新的监理业务。
二、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5、从2016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申请办理,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未按规定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6、不能提供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帐号、银行收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视同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后,方可办理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且需提供新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担保。
三、严格规范企业分包和用工行为
7、 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施工企业要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签订《连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当督促施工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8、实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签订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市住建局在执法检查中依法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同时,对施工现场分包行为和备案分包合同的一致性、有关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规范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查处。
四、依法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9、加大建筑市场标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对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和建筑市场检查时,积极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
(2)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
(3)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
(4)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行为。
10、严格对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
118号)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认定。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将依法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行政措施;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强化建筑工程价款结算和备案管理
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提交结算资料和工程资料,监理单位未按约定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竣工备案的,作为不良信用行为如实记录。
1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提供虚假结算备案资料且引发矛盾和纠纷,造成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作为不良信用行为如实记录,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实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六、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1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办法》、《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将继续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和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机制。企业年度信用评价情况可作为有关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周期性检查、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14、建立信用评定长效机制,充分利用清远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管理系统,加强对企业考评,将企业市场行为与企业信用考评结合起来,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作为不良信用行为如实记录,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信用扣分;对依法诚信经营企业通报表扬,并进行信用加分。促进形成“守信者得市场,失信者失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15、凡是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承接工程业务的外地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诚信登记。
16、外地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出示诚信手册原件。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