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7﹞927号)及市环保委关于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我局制定了《2017年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将《2017年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4月25日
2017年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
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环保委的工作决策部署,以创造人民群众良好生活环境为目的,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管理措施,着力解决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治理,全面控制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力争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全部编制到位,基本扬尘防治措施全部落实到位,空气质量污染等天气的扬尘治理应急响应全部执行到位。
三、工作重点
(一)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的报监、报建手续方可施工作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未报监、报建前进行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等一切施工作业。
2.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
4.建设单位进行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的,负责施工现场防治工作。
5.工地内有多个施工单位(如土建、土方、园林绿化、桩基础施工队伍等),由建设单位统筹督促各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工地防尘降尘措施。
(二)监理单位主体责任
1.监理单位应在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增加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和运输车辆的监理内容,将扬尘防治和运输车辆纳入日常监理工作范围。
2.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所监理的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运输车辆落实情况的检查,如有违反,应及时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
4.监理单位应对所监理的工地在开工前,组织对该工地进行准备阶段的扬尘防治措施评价。
(三)渣土运输单位主体责任
渣土运输单位应当符合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四)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1.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四个百分百
施工工地须做到100%围挡、物料堆场或裸露土地实现100%遮盖、物料运输车辆进出道路100%硬底化,运输车辆进出100%冲洗。
2.加强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防治,切实做到“晴天不扬尘,雨天不泥泞”。
(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和防尘责任制,并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档案。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环保知识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2)工地开工前,施工现场必须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挡, 市区中心区域及主要路段的工地四周围挡高度不得少于2.5m;一般路段的工地设置围挡高度不得少于1.8m。
(3)围挡材质原则上应采用砖砌围墙,围挡因场地等原因不能采用砖砌的,应上报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实后方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围挡。
(4)在建工程主体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围闭,保持整洁、洁净。
(5)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实现硬底化,按要求设置洗车槽及洗车设施,各县(市、区)积极推广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使用,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建设工程扬尘动态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信息采集,出入口张贴防尘防治措施公示牌(包括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姓名、电话、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施工到±0.00时,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的堆放场地必须实现硬底化。
(6)施工工地在基坑开挖阶段,施工便道应及时铺填碎石、钢板或其他材料,并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基坑开挖时,必须做到边开挖施工边喷淋,施工便道两旁,应设置喷淋洒水系統,保持湿润,防止扬尘污染。
(7)工地现场裸露部分必须采取种草、安全网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防治产生扬尘污染。
(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现场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做到工完场清,及时洒水清扫。
(9)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禁止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应当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散体物料应当采取挡墙、覆盖等措施。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现场堆放的渣土,堆放高度应当低于施工围挡高度,沙、石、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和土方要采取表面固化、覆盖或喷淋洒水等防扬尘措施。
(11)房屋拆除工程应当设置围挡,配备高压水枪,必须做到边施工边喷淋,防止扬尘。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12)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辗压过程中洒水降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配备洒水车辆。
3.加强对建筑工地的泥头车和运输车辆的管理。
(1)工地大门口张贴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包括运输车辆管理责任人姓名、电话),设置高压水枪和车辆放行栏杆,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对驶出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确保驶出工地的车辆车体清洁、车轮无泥土附着,防止车辆带泥上路,污染道路,引起道路扬尘。
(2)运输车辆装载建筑余泥和建筑垃圾不得超过车箱挡板。
(3)出入建筑工地的泥头车或其他装载建筑垃圾、沙、石等散体物料的运输车辆必须采用密闭式车箱,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流溢。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4月底之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扬尘治理专项方案,部署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全面启动扬尘治理工作。
(二)落实措施阶段。2017年4月至11月。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自查,全面落实项目扬尘防治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加强扬尘防治执法检查,对发现的扬尘防治措施未落实的项目,要责令其整改,对问题严重又拒不整改的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罚,停工整改,确保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1月至12月,各施工企业要完成对本企业扬尘治理工作验收工作总结,并于12月5日前将扬尘工作总结报我局质量安全监督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建筑施工扬尘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抓紧部署,立即行动。结合本地实际,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健全主要领导牵头的扬尘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目标、措施、步骤和要求,落实行政区域管理职能。
(二)严格执法监督。强化建筑施工和市政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执法工作,建立举报监督、明查暗访工作机制,督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建筑渣土运输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对未履行扬尘防治责任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扬尘防治措施全部落实到位。
(三)完善应急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特殊天气条件下的施工扬尘应急处理工作。加强与当地环保、气象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大气污染、气象信息。根据当地政府发布严重污染等污染天气等级预警响应,及时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急响应措施,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扬尘防治应急响应全部执行到位。
(四)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我局将加强对各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检查督查,对工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