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关于开展固定
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
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排污单位: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文件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部署,现就我市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位于连州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实施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1。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名录》的现有排污单位,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核发部门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办理程序
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见附件3,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我局提交通过国家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我局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存在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咨询方式及电话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行政审批股;0763-6601662。
七、其他说明事项
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办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
连环2020-14 附件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doc
连环2020-14 附件4:与排污许可相关法规文件资料网址.doc
连环2020-14 附件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doc
连环2020-14 附件2: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doc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