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8﹞21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恒兴粉体有限公司:
地址:连州市西江镇耙田村大路墩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3038941012
法定代表人:罗志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10月30日对连州市恒兴粉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于2016年下半年擅自将产能扩大至10t/年。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的现场情况制作《现场调查(勘察)笔录》,对你公司负责人罗志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8年10月30日对连州市恒兴粉体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于2016年下半年擅自将产能扩大至10t/年。
证据二:2018年10月31日对该公司负责人罗志强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该负责人承认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于2016年下半年擅自将产能扩大至10t/年,并且投入了35万元用于扩大产能。
证据三:2018年10月3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
证据四:连州市恒兴粉体有限公司签订的《砂机改造协议》以及收据复印件,协议证明该公司扩大产能投入金额为35万元。
证据五:罗志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连州市恒兴粉体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年11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8]21号)。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由于你公司较为配合我局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且积极开展污染防治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人民币叁拾伍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仟五佰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