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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罚字〔2018〕18号(连州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


来源: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09-27 10:44: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环罚字〔201818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

 

连州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连州市连州镇北湖路58号7号楼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5536440250

法定代表人:郭颖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9月18日对你公司建设项目连州市西城花园一期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于2015年5月开始建设连州市西城花园一期工程,并于2017年6月完成该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作为凭:

证据一:2018年9月18日对连州市西城花园一期工程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的批准,擅自于2015年5月开始建设,并于2017年6月完成该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

证据二:2018年9月18日对连州市西城花园一期工程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该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的批准,擅自于2015年5月开始建设,并于2017年6月完成该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

证据三:对该公司职工莫昌成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该负责人承认该项目尚未取得环保相关手续,于2015年5月开工建设,并于2017年6月完成该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

证据四:2018年9月1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两张。证明连州市西城花园一期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证据五:连州市环境保护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该项目未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证据六:《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标明该项目合同价款为885万元。

证据七:连州市发展与改革局文件《关于连州市西城花园建设项目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莫昌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连州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已经于2018年9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8]18号),你公司已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态度良好。特此我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八百八拾伍万的百分之一的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五佰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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