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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罚字〔2018〕13号(连州市殡仪馆)


来源: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11-01 10:41: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环罚字〔201813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

 

连州市殡仪馆:

经营者:阮志伸

地址:连州市连州镇邵村归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882455882812Y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连州市殡仪馆进行检查,现场核实该殡仪馆遗物焚烧炉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该殡仪馆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遗物焚烧炉建设项目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并对该殡仪馆的遗物焚烧炉建设项目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监察记录表》,并对该殡仪馆经理邹新华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作为凭:

证据一:2018年9月4日对连州市殡仪馆遗物焚烧炉建设项目的未批先建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2018]13号)。

证据二:2018年9月4日对连州市殡仪馆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了连州市殡仪馆遗物焚烧炉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三:20189月4日对连州市殡仪馆经理邹新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该殡仪馆经理邹新华承认遗物焚烧炉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投资金额为230,000元。

证据四:连州市殡仪馆建设项目的厂房和部分设备照片。

证据五:连州市殡仪馆遗物焚烧炉建设项目设备施工安装合同复印件证明材料。

证据六:连州市殡仪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和连州市殡仪馆经理邹新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已经于2018年10月29日向殡仪馆送达《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8]13号),殡仪馆已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殡仪馆负责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态度良好。特此我局对殡仪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百分之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

殡仪馆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殡仪馆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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