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连环责停字〔2018〕1号
连州市海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826698666584
地址:连州市保安镇水口四方井地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悌敏(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通过软管抽取沉淀池生产废水排放至厂外东侧未采取防渗措施的蓄水池,生产废水通过蓄水池东侧缺口直排向企业东南侧585米处(三古滩后塘村)农田,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现场监察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2份、群众信访投诉件3份 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你单位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