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8﹞1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福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
详细地址:连州市九陂镇白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398123915Y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于2018年1月11日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燃煤烟囱)进行采样监测。根据该样品在2018年1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8)第004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气中烟尘折算浓度为183.6mg/m3,SO2折算浓度为701mg/m3。你公司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SO2超过应执行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的标准限值(颗粒物浓度超过标准5.12倍,二氧化硫浓度超过标准1.34倍)。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连州市环境监测站于2018年1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8)第004号),监测结果显示样品编号为J2018-004的废气中:烟尘折算浓度 183.6mg/m3,SO2折算浓度 701mg/m3。该《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SO2超过应执行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的标准限值(颗粒物浓度超过标准5.12倍,二氧化硫浓度超过标准1.34倍)。
证据二:2018年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采样时拍摄的照片,证明: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废气排放口(燃煤烟囱)进行采样。
证据三:2018年1月11日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废气采样时制作的《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采样分析原始记录表》,证明:厂方代表认可连州市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的情况。
证据四:2018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1月11日,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采样时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证据五:2018年1月16日对你公司经理陈龙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①2018年1月11日,我局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燃煤烟囱)采样时,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②你公司经理陈龙官知悉《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8)第004号)的监测结果。
证据六:2018年1月17日对你公司管理人员陈宝增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和陈宝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管理人员陈宝增承认存在废气超标排放的情况。
证据七: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该公司经理陈龙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效期至2026年3月1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018年1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8〕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在我局调查期间,被调查人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对调查中查实的情况供认不讳,但2017年10月我局已要求你公司对废气超标问题进行整改,现仍未达到排放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经济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森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