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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罚字﹝2018﹞3号


来源: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04-03 10:07: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环罚字﹝20183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连洁环保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成少杰

详细地址:连州市九陂镇龙头山垃圾填埋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097357435M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连州市连洁环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开始,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机械分类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至被查处时,项目工程已基本完工,项目总投资额793.5万元。2018年2月28日,连州市连洁环保有限公司主动通过电话告知连州市环境保护局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接收调查。连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该公司城市生活垃圾机械分类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建设完成并安装相关生产设备。该公司垃圾机械分类及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属未批先建项目。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8年2月28日对连州市连洁环保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1、你公司城市生活垃圾机械化分类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现有设备:大分导式双轮筛分系统2套、静电吸附分离机系统2套、破碎机系统1台、宽体悬浮式磁选机系统2台、2.5米烘干消毒系统1台、风选机生产系统1台、堆肥发酵箱系统、塑料挤出造粒设备系统1套;2、该项目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3、该项目尚未投入生产。

证据二:2018年3月1日对连州市连洁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少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其承认:你公司城市生活垃圾机械化分类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基本完成,剩余部分设备未安装。

证据三:2018年3月1日对连州市连洁环保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严耀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其承认:1、城市生活垃圾机械化分类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2、该项目投资金额约700万元人民币:3、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于2017年年底竣工。

证据四:连州市连洁环保有限公司城市生活垃圾机械化分类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厂房和部分设备照片,证明:1、该公司城市生活垃圾机械化分类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厂房已基本建设完成,并配套相关生产设备;2、该项目尚未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证据五:连州市连洁环保有限公司城市生活垃圾机械化分类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金额情况说明,证明:连州市连洁环保有限公司城市生活垃圾机械化分类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已投入资金人民币柒百玖拾叁万伍仟元,其中建筑投入金额为肆佰叁拾捌万伍仟元,设备投入金额为叁佰伍拾伍万元(大分导式双轮筛分系统并静电吸附分离机系统2套贰佰万元、破碎机系统1台贰拾万元、宽体悬浮式磁选机系统2台贰拾万元、2.5米烘干消毒系统1台叁拾万元、风选机生产系统1台壹拾伍万元、堆肥发酵箱系统1台叁拾万元、塑料挤出造粒设备系统1套肆拾万元)。

证据六:连州市连洁环保有限公司城市生活垃圾机械化分类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相关票据和三份合同,其中三份合同,包括:建筑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价款叁佰伍拾捌万元)、配电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价款贰拾肆万伍仟元)、P8户外表贴全彩LED显示屏合同(合同价款捌万肆仟伍佰柒拾元),合同价款共计叁佰玖拾万玖千伍佰柒拾元,其余票据共计贰佰叁拾壹万陆仟陆佰陆拾捌元柒角伍分。相关票据和合同共计陆佰贰拾贰万陆仟贰佰叁拾捌元柒角伍分。

证据七: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该公司法人成少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效期至2037年4月14日)

证据九:该公司业务负责人严耀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效期至2035年3月30日)。

证据十:2018年3月1日对连州市连洁环保有限公司的城市生活垃圾机械化分类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未批先建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8〕A13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3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83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在我局调查期间,被调查人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对调查中查实的情况供认不讳,由于你公司城市生活垃圾机械化分类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生产设备并不是成品采购,而是采购零配件后自行组装。综合以上考虑,对项目总投资额,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投资金额情况说明》中上报的柒佰玖拾叁万伍仟元。特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柒佰玖拾叁万伍仟元的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柒万玖千叁佰伍拾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森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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