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8﹞05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宝利通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连州市城南民族工业园顺连路南侧
工商执照注册号:91441882557333216F
法定代表人:黄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民族工业园前往九陂龙潭方向约一公里处有人倾倒刺激性气味的物质和废桶。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经检查发现,现场涉事车辆三摩一台(车牌号为50B41),现场共有14个废桶,其中1个废塑料桶在三摩上,13个废铁桶倒放在一片空地上。倒放废铁桶下方位置附近有一堆擦过油漆的抹布,还有一些半固体液态状的物质,在堆放废铁桶旁味道一股刺鼻的气味,疑似倾倒危险废物。据涉事人胡由志了解,他是从清远市宝利通化工有限公司拉出的这些废桶,之后倾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8年4月17日对连州市九陂镇去往龙潭方向约1公里的空地上进行检查,对倾倒危险废物的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由倾倒危险废物当事人胡由志确认签名。该笔录证明:1、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地点;2、作案车辆状态及装卸情况;3、危险废物倾倒状况;倾倒人胡由志的个人及其回收站的信息。
证据二:2018年4月17日对倾倒危险废物当事人胡由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胡由志承认:1、其回收站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2、危险废物由宝利通化工有限公司拉出;3、胡由志对废铁桶中油质物料进行了处理。
证据三:2018年4月17日对清远市宝利通化工有限公司滚涂车间负责人(生产主管)毛小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毛小林承认:1、是其本人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资质的回收单位进行处理;2、承认执法人员所出示照片中的废铁桶为清远市宝利通化工有限公司所有。
证据四:2018年4月17日对清远市宝利通化工有限公司经理余国满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余国满承认:因其公司管理不善,导致滚涂车间危险废物未按照正规途径进行处置。
证据五:2018年4月17日对连州市九陂镇去往龙潭方向约1公里处倾倒危险废物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1、危险废物未按照正规途径进行处置;2、废旧铁桶中的油性危废物质倾倒出外环境,对土壤造成影响;3、所倾倒出外环境的油性危废物质中附带有废旧抹布。
证据六:2018年4月17日在清远市宝利通化工有限公司门口拍摄照片(1张),危废倾倒人胡由志在门口进行指认确认。
证据七:2018年4月18日在连州市九陂镇去往龙潭方向约1公里处拍摄照片(2张),照片反映:1、清远市宝利通化工有限公司滚涂车间负责人(生产主管)毛小林对危废倾倒现场进行确认指认;2、滚涂车间负责人毛小林和工人正对危险废物倾倒处进行清理。
证据八:2018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宝利通化工有限公司视频在线监控进行调阅并拍摄照片(3张),照片反映:1、倾倒危废当事人胡由志在4月17日16:34驾驶三摩车辆(未装有货物)进入清远市宝利通化工有限公司门口;2、倾倒危废当事人胡由志驾驶车辆进入滚涂车间内,由宝利通公司工人对废铁桶进行装车;3、倾倒危废当事人胡由志在4月17日16:48驾驶三摩车辆(装有铁桶等货物)离开清远市宝利通化工有限公司门口。
证据九:由倾倒危废当事人胡由志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441882600054687),执照显示连州市九陂龙潭路口收购站
经营范围为非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汽车和危险废物回收除外)。
证据十:清远市宝利通化工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环评审批、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胡由志、毛小林、余国满3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2018年6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8]0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参照《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款”的裁量标准,涉及危险废物数量5吨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你公司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对危废倾倒处进行环境治理,认错态度良好;但亦鉴于多次因为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问题,被环保部门多次责令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经济罚款伍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