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8﹞02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连诚矿产有限公司:
地址:连州市龙坪镇(原706地质队旧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78203823X3
法定代表人:欧亚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连州市连诚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连诚公司厂区外南侧空地处,堆放有连诚公司生产后产生的废渣,堆放废渣的场所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8年3月21日对连诚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了连诚公司在公司厂区外南侧空地处堆放废渣,且堆放场地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18年3月22日对连诚公司法人欧亚东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法人欧亚东承认在厂区外南侧空地处堆放废渣。
证据三:2018年3月22日对连诚公司倾倒废渣的违法行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2018]A14号)。
证据四:连诚公司厂区外南侧方向空地处倾倒废渣的照片(共二张)。
证据五:群众前后两次向国家信访局反映连诚公司乱堆矿尾废渣废料的行为。(信件编号:国网信[2018]6972号和国网信[2018]6972号)
证据六:群众向广东新闻频道社会纵横栏目反映,该栏目于2018年4月10日向全国播放连诚公司乱堆废渣行为的视频,证明了连诚公司乱堆放矿尾废渣行为客观存在,并被媒体拍摄向全国播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证据七:连诚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欧亚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018年6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8]02号)。你公司于6月2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研究,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无误,该公司乱堆放矿尾废渣行为多次被群众投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我局对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我局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经济罚款伍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