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8﹞12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中富石粉厂:
执行事务合伙人:罗中坚
地址:连州市龙坪镇(原706地质队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765727287M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连州市环境监测站2018年6月2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8〕第074号)显示,监测站技术人员在6月26日昼间、夜间分别对连州市中富石粉厂(以下简称中富厂)正常生产时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监测出昼间时段厂界南面、厂界东面噪声分别超出执行2类噪声排放标准(60分贝)的12分贝、8分贝;夜间时段厂界南面、厂界东面、东南面敏感点、东北面敏感点噪声分别超出执行2类噪声排放标准(50分贝)的20分贝、21分贝、12分贝、18分贝。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 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8)第074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中富厂生产时在昼间时段厂界南面、厂界东面的生产噪声分别超出执行2类噪声排放标准(60分贝)的12分贝、8分贝;夜间时段厂界南面、厂界东面、东南面敏感点、东北面敏感点的生产噪声分别超出执行2类噪声排放标准(50分贝)的20分贝、21分贝、12分贝、18分贝。
证据二: 2018年7月11日对中富厂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2018]A28号)。
证据三:2018年7月11日对中富厂执行事务合伙人罗中坚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连州市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对该厂进行噪声监测时,企业合伙人罗中坚在现场,并按要求进行开停机组配合噪声监测的事实。
证据四:连州市监测站技术人员在昼间和夜间对中富厂进行噪声监测时的部分照片(共6张)。
证据五:现场方位示意图一份。
证据六:广西钦天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富厂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的封面、资质证书、内页的3、7、8、14、17、29、32、33页,证明了该厂改扩建主要设备、数量、应配套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厂界执行噪声标准。
证据七:关于《连州市中富石粉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连环审[2018]20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中富厂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罗中坚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018年7月31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8]12号)。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厂进行处罚。由于你厂没有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在噪声源头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造成生产噪声超标排放,超标分贝值较大,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经济罚款贰万元。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