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8﹞11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晨晖消毒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连州市保安镇水口村四方井旧路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MA4UKEW37Y
法定代表人:陈学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连州晨晖消毒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晖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晨晖公司年清洗72万套餐具的建设项目建成投产至今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相关证据:
证据一: 2018年7月3日对晨晖公司法人代表陈学和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了晨晖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投入生产排污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 2018年7月4日对晨晖公司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违法行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2018]A29号)。
证据三:2018年7月5日对晨晖公司法人代表陈学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晨晖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投入生产排污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晨晖公司生产时的照片(共3张)、连州市监测站技术人员采样的照片(共3张)证明了企业已经投入生产。
证据五:2018年7月11日对晨晖公司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2018]A31号)。
证据六: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2018)第086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监测出生产污水经最后一级沉淀池污水(悬浮物超标1.68倍、化学需氧量超标3.92倍)。
证据七:现场方位示意图一份。
证据八: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的封面、资质证书、内页的24和25页,证明晨晖公司生产废水要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后经专用管道抽取至厂区周边山林以喷淋形式用于树林灌溉。
证据九:关于《连州市晨晖消毒中心有限公司年清洗72万套餐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连环[2016]60号),证明要求晨晖公司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后用于附近树林灌溉。
证据十:晨晖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陈学和身份证证复印件各一份。
2018年8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8]1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序号5的违法行为裁量标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你公司进行罚款。由于你公司管理责任缺失,环保意识较差,但相关负责人较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认错态度良好,在我局作出整改通知后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组织验收。特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下列处罚:
处以经济罚款十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