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7﹞20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新宏昊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连州市保安新塘工业园
工商执照注册号:91441882568255460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8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为了提高产品质量,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批准,在2017年6月份擅自将细沙堆场改建成酸浸车间,建成并投入使用,投资额为捌万捌仟陆佰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至厂内污水处理设施中,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现场监察记录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17年10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7]20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你公司进行处罚。鉴于你公司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捌万捌仟陆佰元的百分之二点五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仟贰佰壹拾伍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