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7﹞17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万国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锦郎
地址:连州市清远民族工业园内
工商执照注册号:91441800094217066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7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环评批复中写明“项目投产后的生产废气主要为贴补强和喷胶过程中采用的胶黏剂产生的有机废气,废气的主要成分是非甲烷总烃,需在产生废气的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到的废气经过活性炭吸附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但现场检查中你公司喷胶工艺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安装配套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7年7月25日我局对该公司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该公司喷胶工艺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安装收集处理设施。
证据二:2017年7月25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2017〕16号)。
证据三:2017年7月27日对该公司总务代理张凤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公司总务代理张凤勤承认了喷胶工艺废气未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安装收集处理设施。
证据四:2017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喷胶工艺未安装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废气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现场拍摄的照片;
证据五: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17年10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7]17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你公司进行处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经济罚款贰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森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