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7﹞22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前江友顺农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卫光
地址:连州市东陂前江村
工商执照注册号:91441882576487675D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10日,我局接到信访投诉电话,投诉人反映东陂镇的连州市前江友顺农场有限公司的废水污染了西岸东江饮水工程的水。我局执法人员与监测站技术人员一同去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最后一级鱼塘排出的废水为红黑色,我局监测站技术人员分别在废水外排口和废水外排口下游的小溪进行取样。根据连州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7]106号]数据显示,两处取样的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属于超标排放。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以上事实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7年8月16日对该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了该公司废水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集水池的废水直接排入稳定池,最终排放至外环境。
证据二:2017年8月18日对该公司负责人石朝辉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负责人承认:该公司深度处理系统晚上不运转,造成集水池的废水满出直接流入稳定池,最终排放至外环境。
证据三:2017年8月31日对该公司法人曾卫光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法人已收悉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7)第106号]。
证据四:根据连州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7)第106号]数据显示,地表水DB170816-01和废水FS170816-01水中的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出现超标情况。
证据五:该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复、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证据六:2017年8月16日对该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2017]35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017年10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书》(连环罚告字[2017]22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由于你公司多次被群众投诉并且对周边群众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森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