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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罚字﹝2017﹞21号


来源: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7-11-10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环罚字﹝2017﹞21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海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李悌敏

详细地址:连州市保安水口四方井地段

工商执照注册号91441882669866658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9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废塑料清洗生产车间的废水排至雨水渠排出外环境,排放路径为:生产车间废水储存池-生产车间底部下水管道(部分明渠)-场内道路下埋管道(暗渠)-厂界围墙-厂界外环境(场外田地),该行为属于生产废水通过非核定排污口排放出外环境。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7年9月4日我局对该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了:①废塑料清洗生产车间的废水通过非核定排污口直接排出外环境;②2017年9月4日检查时该公司的废水排放路径为:生产车间-场内道路下埋管道(暗渠)-厂界围墙-厂界外环境(厂外田地)。

证据二:2017年9月5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悌敏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了废塑料清洗生产车间的废水通过非核定排污口排向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17年9月4日对该公司情况制作的《现场检察记录表》证明了该公司破碎车间废水储存池有大量污水排至雨水沟排出外环境。

证据四:2017年9月8日对该公司维修人员李祥平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维修人员李平祥承认了废塑料清洗生产车间的废水通过非核定排污口直接排出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17年9月8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悌敏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悌敏承认了废塑料清洗生产车间的废水通过非核定排污口排出外环境的违法事实,并且已经知悉厂区内外排水沟废水已经超标的事实。

证据六:2017年9月8日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7)第117号],该监测报告数据表明厂区内外排水沟pH超标,悬浮物超标13.57倍,化学需氧量超标4.6倍,氨氮超标1.75倍,总磷超标14.3倍。

证据七:2017年9月4日对该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7〕38号)。

证据八:2017年9月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照片反映生产废水通过非核定排污口排出外环境的情况。

证据九:2017年9月4日拍摄的视频资料,证明该公司的生产废水通过非核定排污口排出外环境。

证据十:该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017年10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7]2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14点中的规定,由于你公司两年内多次被群众投诉,且近年来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我局多次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经济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森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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