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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罚字﹝2017﹞24号


来源: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7-11-20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环罚字﹝201724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连洁环保有限公司

法人:成少杰

地址:连州市龙头山垃圾卫生填埋场

工商执照注册号:91441882097357435M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与连州市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2017年8月18日和8月29日两天,分别对你公司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内的废水排口、厂外的入河总排污口及排污口上游水坝、下游处等多个点位进行采样,其中根据8月29日采样的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7)第110号]结果显示:污水处理厂内废水排口COD:342mg/l、色度100mg/l;入河总排污口COD:402 mg/l、色度100mg/l你公司外排废水中 COD、色度的监测值超出国家最高允许排放的浓度标准(厂内废水排口超标倍数为:COD 2.42倍、色度1.5倍;入河排污口超标倍数为:COD3.02倍、色度1.5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关于《连州市龙头山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2013]71号)复印件一份,该批复证明你公司产生的项目洗车废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渗滤液经过处理,要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的标准后方可排放。

证据二:2017年8月29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你公司的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设施因不满足处理需要而处于间歇性停运状态,我局监测站技术人员在对你公司处理后的污水出水渠进行水样采集。

证据三:2017年8月30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少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企业基本信息及污水处理设施的运作情况,我局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于2017年8月29日在成少杰的陪同下,对你公司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渠等四个点位进行水样采集。

证据四:2017年8月30日对你公司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2017]A59号)一份;

证据五:2017年8月31日对清远市立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驻你公司作现场施工员吴晓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企业污水处理厂存在污染因子浓度偏高的情况,并且吴晓龙与企业污水处理厂主管冯杰有工作上的联系;

证据六:2017年8月31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一份,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处于停产状态,污水已经停止外排。

证据七: 2017年9月5日对你公司污水厂运营负责人冯杰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和冯杰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企业污水处理厂存在污染因子浓度偏高并有向外排放的情况;

证据八: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7)第109号],表明样品编号为FS170818-01的化学需氧量超标1.58倍,色度超标1.5倍; [(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7)第110号],表明样品编号FS170829-01的化学需氧量超标2.42倍,色度超标1.5倍;样品编号FS170829-02的化学需氧量超标3.02倍,色度超标1.5倍;

证据九:你公司污水厂运营负责人冯杰提供的连州市龙头山垃圾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行水量记录表1月至8月(共9页)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现场方位示意图;

证据十一:连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出具的连州市连洁环保有限公司月排污费计算明细一份;

证据十二: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三:法定代表人成少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四;你公司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有效期限至2016年8月25日);

证据十五:2017年8月18日连州市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你公司出水渠采集水样时拍摄的图片(共4张);

证据十六:2017年8月28日连州市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你公司厂内外的废水排口等点位采集水样时拍摄的照片(共6张);

证据十七:2017年8月31日对垃圾填埋场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电子计量水表拍摄的图片(共2张)。

20171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7]24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裁量标准:“3、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0%以上50%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在我局调查期间,你公司负责人比较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积极联系环保公司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整改,但周边村民对你公司外排废水的情况反映强烈,并且在2016年9月中旬,你公司同样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而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综合以上考虑,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你公司2017年8月份排污费五倍的罚款(即捌仟肆佰贰拾贰点贰伍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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