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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罚字﹝2017﹞25号


来源: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7-12-29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环罚字﹝2017﹞25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致尚粉体制造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陈永照

详细地址:连州市龙坪镇青石工业园区

工商执照注册号91441882666495599Q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螺旋洗矿机洗矿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PVC管道排放至厂界东侧山沟,该PVC管道排放口为未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连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连州致尚粉体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连环批〔2017〕8号)复印件一份,该批复第四点第(二)项的内容“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证明该公司生产废水不能向外排放。

证据二:2017年10月23日对该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①你公司螺旋洗矿机东侧1米处设有PVC管道,通向厂外东侧山沟处;②该管道排放的水体类型为洗矿后产生的生产废水,水体呈白色,排放后沉积在山沟中形成水潭。

证据三:2017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法人陈永照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①你公司螺旋洗矿机东侧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为洗矿工段产生的废水;②你公司螺旋洗矿机东侧的废水排放口未经过环保部门核定。

证据四:2017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厂长黄俊洪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①2017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螺旋洗矿机东侧排污口排放的废水为洗矿产生的废水;②你公司螺旋洗矿机东侧的废水排放口未经过环保部门核定。

证据五:2017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2017〕42号)一份。

证据六:2017年10月23日到你公司检查,对你公司螺旋洗矿机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①你公司螺旋洗矿机东侧设有PVC管道;②废水通过PVC管道直接排向厂外山沟,排放的废水呈白色。

证据七:2017年10月23日对该公司生产车间洗石水外排处采样监测,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7)第130号),样品编号为J2017-130的废水中:pH7.5、悬浮物1175mg/L、化学需氧量6mg/L、氨氮0.158mg/L、石油类1.70mg/L。

证据八: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九: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效期至2029年5月22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7年12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7〕2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1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在我局调查期间,被调查人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对调查中查实的情况供认不讳,对我局责令改正的内容立即整改,但你公司2017年初因存在未批先建行为曾被我局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经济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森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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