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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罚字﹝2017﹞27号


来源: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01-17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环罚字﹝2017﹞27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元潭闽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炳生

地址:连州市连州镇元潭村委会湟城塘村

工商执照注册号:91441882304296891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11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保部门的批准,擅自于2016年10月开始建设厂房,计划建设三条页岩环保砖生产线,其中一条已基本建设完成。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7年11月16日我局对该公司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的批准擅自在2016年10月开始建设厂房,计划建设三条页岩环保砖生产线,其中一条已基本建设完成。

证据二:2017年11月17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炳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炳生承认了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的批准擅自在2016年10月开始建设厂房,计划建设三条页岩环保砖生产线,其中一条已基本建设完成。

证据三:2017年11月16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2017〕46号)。

证据四:2017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反该公司新建一条页岩环保砖生产线的情况

证据五: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证据六:该企业建设厂房和一条已建成的页岩环保砖生产线所投入的资金443.68万元的收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018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7〕27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在我局调查期间,被调查人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对调查中查实的情况供认不讳,对我局责令改正的内容立即整改,综合以上考虑,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的经济处罚,即人民币肆万肆仟叁佰陆拾捌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森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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