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7﹞12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海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6698666584
详细地址:连州市保安水口四方井地段
法人代表:李悌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国家环保部固体进口废物专项督查组、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修订《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未向环保部门备案;2、未修订环境风险排查制度,未制作相关台账;3、造粒车间有两个有机废气排污口,其中一个排污口未经过核定,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4、进口固体废物自行监测报告丢失、监测报告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监测因子缺失。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图片、《现场检查情况反馈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四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017年7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7]12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14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2、对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3、对通过非核定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4、对未对固体废物进行自行监测、监测报告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监测因子缺失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