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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罚字﹝2017﹞13号


来源: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7-08-09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环罚字﹝201713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东方家具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749955749N

详细地址:连州市连州镇巾峰路113 

法人代表:臧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国家环保部固体进口废物专项督查组、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7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2、未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环保部门申请备案;3、未修订环境风险排查制度,未制作相关台账;4、进口固体废物自行监测报告丢失、监测报告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监测因子缺失;5、废气排放口未安装环保排污口标志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现场检查情况反馈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四项、《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77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7]13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报上级环保部门撤销你公司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依据《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三种不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2、对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3、对未对固体废物进行自行监测、监测报告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监测因子缺失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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