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7﹞8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连胜塑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聿靠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1882568234248M
详细地址: 连州市城南民族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6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自2017年4月改性塑料生产线投入生产至今,车间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没有进行收集处理,直接排放;2017年5月初将拉丝生产线搬至拉丝车间进行生产,车间只安装了排气管道,但没有配备其他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没有进行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现场监察记录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封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17年8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7]8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由于你公司及时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5日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