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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罚字﹝2017﹞14号


来源: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7-09-29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环罚字﹝201714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伟益玩具制品厂

地址:连州市清远民族工业园内

工商执照注册号:91441882678893252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72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注塑、喷油、丝印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按照环评的设计,注塑、喷油、丝印这三个工序均要配套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注塑、丝印工序未按照环评和环评批复要求安装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外排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检查(勘察)笔录》、《现调查询问笔录》、现图片、《现场监察记录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的规定

2017915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7]1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对你厂进行处罚。鉴于你厂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经济罚款贰万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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