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7﹞14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伟益玩具制品厂:
地址:连州市清远民族工业园内
工商执照注册号:91441882678893252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7月2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注塑、喷油、丝印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按照环评的设计,注塑、喷油、丝印这三个工序均要配套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注塑、丝印工序未按照环评和环评批复要求安装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外排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现场监察记录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17年9月15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7]14号)。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你厂进行处罚。鉴于你厂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经济罚款贰万元。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