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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罚字﹝2017﹞19号


来源: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7-10-13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环罚字﹝2017﹞19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金盛复合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陈菊仁
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768429330R
详细地址:连州市西江镇外塘村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8月16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的一个洗矿废水三级沉淀池,该沉淀池的第一级和第三级沉淀池池底分别有一个连接外环境的通道口,并且这两个通道口有废水外排的迹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7年9月20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7]19号)。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并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14中关于“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处以5万以上6万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厂禁止通过洗矿废水沉淀池池底的两个通道口向外环境排放废水,并将上述两个通道口进行封堵。由于你厂及时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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