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7﹞16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金泰玻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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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执照注册号:91441882398123915Y
法定代表人:陈练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和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落实雨污分流措施,不规范设置排污口WS-116-01,该排污口排放的水体包括有生活废水、沉淀池溢出的废水和厂区雨水。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因不规范设置排污口导致部分沉淀池废水通过雨水渠排出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现场监察记录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7年10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7]16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于你公司较为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并且积极开展污染防治。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