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7﹞6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东陂和香隆腊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鸡嘴寨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曾卫光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82000014178
详细地址: 连州市东陂镇塘联村鸡嘴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4月18日对你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场为提高鱼塘内鱼的生长速度,将最北处猪舍产生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通过渠道缺口向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现场监察记录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017年5月9日,我局向你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7]6号)。你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你场是初犯,并且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同时并无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你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