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罚字﹝2017﹞7号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温氏乳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315060489R
详细地址:连州市西江镇斜磅村委会看坪村
法人代表:吴孔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4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4月19日暴雨后,由于你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部分牛粪通过牛舍两边的雨水道汇到雨水沟直排到雨水管出水口。根据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环监测[2017]7号、连环监测[2017] 8号、(连州)环境监测J字(2017)第040号)显示,你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监察记录表》、《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17年6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7]7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避免畜禽养殖废弃物对周边造成环境污染,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