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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罚字〔2019〕24号(连州市惠龙碳酸钙厂)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12-20 10:50:38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州市惠龙碳酸钙厂

定代表人:刘柏柳

详细地址:州市龙坪镇垦区步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4UQHEGXD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连州市惠龙碳酸钙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1、将沉淀池内洗砂生产线生产废水的沉积物(污染物)直接堆放在循环池北侧、东北侧的泥地中。2、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增加一套建筑用砂、碳酸钙用砂的洗砂设备和3台亿丰机。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三十二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我局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五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9年9月24日我局对你厂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1、你厂将沉淀池内洗砂生产线生产废水的沉积物(污染物)直接堆放在循环池北侧、东北侧的泥地中,堆放的场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2、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增加一套建筑用砂、碳酸钙用砂的洗砂设备和3台亿丰机。

证据二:2019年9月24日对你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1、你厂将沉淀池内洗砂生产线生产废水的沉积物(污染物)直接堆放在循环池北侧、东北侧的泥地中,堆放的场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2、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增加一套建筑用砂、碳酸钙用砂的洗砂设备和3台亿丰机。

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4日拍摄的照片反映:1、你厂将沉淀池内洗砂生产线生产废水的沉积物(污染物)直接堆放在循环池北侧、东北侧的泥地中,堆放的场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2、你厂擅自增加一套建筑用砂、碳酸钙用砂的洗砂设备和3台亿丰机。

证据四:2019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负责人欧阳剑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厂负责人欧阳剑超承认:1、你厂将沉淀池内洗砂生产线生产废水的沉积物(污染物)直接堆放在循环池北侧、东北侧的泥地中,堆放的场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2、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增加一套建筑用砂、碳酸钙用砂的洗砂设备和3台亿丰机。

证据五:你厂擅自增加一套建筑用砂、碳酸钙用砂的洗砂设备和3台亿丰机的采购合同、收据和调试安装费用合同,证明你厂增加的洗砂设备、亿丰机和调试安装费用共人民币柒拾肆万元整。

证据六:你厂的《连州市惠龙碳酸钙厂年产8000吨碳酸钙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和验收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厂目前现有已获得环保部门批准建设的设备不包括一套建筑用砂、碳酸钙用砂的洗砂设备和3台亿丰机。

证据七:你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负责人欧阳剑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连州市惠龙碳酸钙厂实施的将沉淀池内洗砂生产线生产废水的沉积物(污染物)直接堆放在循环池北侧、东北侧的泥地中和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增加一套建筑用砂、碳酸钙用砂的洗砂设备和3台亿丰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三十二第三项、五十二条第三款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2019124,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24号)。你厂于2019年12月5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面报告

你厂在提交的陈述申辩书面报告中提出以下主要申辩内容:由于你厂施工操作人员环保意识不强,在清理沉淀池里洗砂生产线产生的沉淀物(污染物)的行为中未考虑到沉淀物中的水分会通过泥土渗漏情况,就直接将沉淀物从沉淀池中取出堆放在旁边的泥土空地上,你厂的管理人员也存在环保意识淡薄的问题。在通过参加组织学习环保工作会议后,组织全体员工召开环保生产会议,并对厂区和生产线进行整改。

我局对你厂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你厂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对固体废物进行清运,消除对水体造成的风险隐患。因此,我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部分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三十二第三项和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进行处罚。在我局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对调查中查实的情况供认不讳,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你厂将沉淀池内洗砂生产线生产废水的沉积物(污染物)直接堆放在循环池北侧、东北侧的泥地中,堆放的场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以经济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2、针对你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增加一套建筑用砂、碳酸钙用砂的洗砂设备和3台亿丰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扩建部分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经济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元整。

即共计处以经济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肆佰元整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森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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