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连州违改字〔2020〕2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连州市连诚矿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8278203823X3
地址: 连州市龙坪镇(原706地质队旧址)
法定代表人: 欧亚东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连州市环境监测站于2020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废气排气筒进行采样监测,根据该样品出具的《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J字(2020)第118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气排气筒采样口1#的粉尘实测浓度为139.7mg/m3,超过应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规定的标准限值(颗粒物:120mg/m3)0.16倍。
以上事实有 《监测报告》、现场监察记录表 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天对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加强管理维护,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检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