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连州违改字〔2020〕2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连州市连洁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82097357435M
地址: 连州市龙头山垃圾卫生填埋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成少杰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清远市环境监测站于11月5日组织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清远市环境监测站反馈的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为25,超出应执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新改扩建排放限值(臭气浓度:20)0.25倍。
以上事实有 《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填埋场监督性监测情况的报告》(清环监测﹝2020﹞85号) 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三个月对臭气浓度超标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 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