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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1〕04号)--连州市高马养殖场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8-02 17:23:43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罚字﹝2021﹞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姓名: 连州市高马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882MA522H366D 

地址: 连州市大路边镇马占村委会

本单位于2021年4月23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未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一案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管理的部分猪舍及猪只属于成茂标2养殖场项目(已取得审批手续),现实际存栏共2800头猪,已建成猪舍6栋;猪舍数量及养殖猪只规模超出成茂标2养殖场环评及批复文件批准的内容(猪舍3栋,存栏1000头)。你单位建设3栋猪舍并投入养殖,未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以上事实有 《现场监察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裁量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账户 (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先明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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